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的所有人负有的义务是()。①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②在履行救助合同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③在合理要求需要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振助;④当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所有人或船长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如果船舶或船上的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公约第13条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按公约第14条(),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当救助方有权获得特别补偿时,对于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要在情况下,可将特别补偿数额增加救助费用的100%()。
根据LOF2000,在对救助结果不再有任何希望时,()有合理的终止救助权,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Ⅰ.救助人;Ⅱ.被救船舶所有人;Ⅲ.被救助的船舶承租人;Ⅳ.被救助财产的所有人。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当船舶或其他财产已被送到()后,如救助方提出合理的移交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财产所有人负有接受此种移交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另行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 )。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若由于船舶发生事故后,船上的货物有污染危险而致使船舶所有人向救助人支付了特别补偿,则()。
()是指救助方在与被救助方无救助合同的情况下,对遭遇海上危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自愿主动地进行救助,并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救助报酬的一种救助方式。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船舶所有人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达救助人所花费用的()。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还可再另行增加,其最大增加额可达救助人所花费用的()。
根据救助公约,同一船舶所有人所拥有船舶之间相互救助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这是因为()。
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规定,搁浅并处于危险状态的船舶,在设法起浮中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害,如经证明此项损害,是在意图起浮船舶而冒此种损害风险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受到补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若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特别补偿时,有权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在确定救助费用时,应考虑的因素是()。①救助方所用时间;②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③用于救助设备的可用性和使。
船舶或货物遭受危险,要求请第三方进行救助,所发生的救助费用由()支付给救助方作为救助报酬。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规定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达救助人所花费用的()。
《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海上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救助人可获得特别补偿()。
对于获救满()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
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救助人还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处取得另行增加的特别补偿,该补偿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若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特别补偿时, 还有权获得其差价。在确定救助费用时, 应考虑的因素是()。①救助方所用时间; ②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③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④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 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10考规▪驾管2011珠水系※习题六-33〕()
以下关于留置权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获救满90日的船舶,如果被救助方不支 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有权留置该 船舶B.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 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C.在海上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有留置权D.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而没有支付且没有提 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 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