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不宜从事下列哪些工作()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告知女职工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的休假。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给予一至二日的休假()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照规定建立()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日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予以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的适当休息。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0年()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在孕期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侵害人数每名处以用人单位()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造成损害的,依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女工)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的休假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中的安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适当休息。()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