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871-2002规定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为年有效剂量1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由监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mSv。
预计个人职业照射剂量大于多少mSv/a(年)才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是: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限值为50mSv。
对于职业照射的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的剂量限值为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限值为()mSv。
放射工作条件在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年时,定为()
ICRP推荐的职业照射,年全身有效剂量限值(mSv)是()
放射工作条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年时,定为()
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用有效剂量评估,若一年中有效剂量预计可能处于1mSv~6mSv之间时,()工作场所监测或个人监测制定剂量评定计划。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mSv。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的最优化原则,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不应超过()mSv。
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放射工作条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年时,定为().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国家标准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为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毫希弗(mSv)。
外照射标准中,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应不超过()mSv。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
放射工作条件中年有效剂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a,但可能超过5mSv/a时,定为()。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规定眼晶的年当量剂量()mSv。
铀矿冶工作人员剂量限值在特殊情况下,1年的有效剂量约束值可高于15mSv/a,但不得高于()mSv/a。A.20
GB18871-2002规定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为年有效剂量1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一年中有效剂量极不可能超过()mSv时,不必采用特殊的工作方式,也不必细致监测、制定剂量评定计划和保存个人记录。
预计个人职业照射剂量大于多少mSv/a(年)才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