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数量要求是()。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某企业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20%,该商贸企业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时间为()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饭店在裁员()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规定裁减人员,在()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甲市劳动局的辖区内有4家企业均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的有()。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的有()。
用人单位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如果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该公司应该提前()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设计到较多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2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本单位的高级专业人才应当优先留用。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入员
某企业在2010年因生产经营状况困难,确需裁减人员,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经过公司高层研究决议,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企业目前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进行裁减人员。但是企业员工表示不满,反映企业决定比较突然,未说明相应赔偿的事项。根据背景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劳动者出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多项选择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