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0年第31号颁布了《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是按照国务院()中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划分的。
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3月18日施行《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具体内容可在()(www.mep.gov.cn)上查询。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包括放射性物品分类、名称、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包件)类型、名称和说明以及联合国编号。
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1号颁布了《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和名录》的“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的“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在内容上是一致的。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重要依据,根据其具体内容可以确定承运的物质、物品是否属于()。
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是按照国务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划分的。
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是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划分的。
目前,放射性物品以《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列明的为准。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和名录》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险程度对放射性物品进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叁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但是并没有涵盖所有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业,并且在法律责任部分并没有针对应急预案作出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制定。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是依据()的规定制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下列实例属于《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