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办理。
发生快运包裹事故时,承运人应会同收货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行包事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行包事故为重大事故。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车辆人员勘查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电报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处理。()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行包事故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行包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处理。
行包事故立案时,应如何编制行包事故记录?
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承运行李员误办理包裹至停办行包业务的车站,列为一般事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李、包裹事故立案后,()应向有关站、段立即发出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三十天没有运到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发生情况应作为事故立案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规定:车站或快运公司营业部发现行包损失的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或值班员经理报告()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九条()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行包损失时,应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