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是否可以探望孩子?
甲男乙女离婚后,约定小孩丙归男方抚养。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男方与女方离婚以后,女方抚养子女,因物价上涨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给付抚养费,男方则请求法院判决将子女改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请求是()
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父母不离婚,孩子能要抚养费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去探望子女?
张某(女)与赵某(男),由双方父母托媒人介绍认识后,同意结婚,但张某的父母要男方给付5000元作为抚养女儿的辛苦费,此行为属于()。
某夫妻离婚后,协定男方支付抚养金每月800元,直至孩子22岁大学毕业,目前孩子6岁。孩子在选择高中时,希望进入重点高中学习,学校需要额外的择校费25000元。出于经济状况考虑,孩子向父亲提出择校费需要由父亲在协议之外额外提供10000元。孩子的该行为属于()。
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
吴强和许菲结婚有六年,开始夫妻感情不错,但吴强有酗酒的毛病,经常喝醉了对许菲拳脚相加。许菲本希望有孩子后能让丈夫改掉坏毛病,谁知吴强依然故我,甚至在许菲孕中几次动手打人。许菲心灰意冷,在生下儿子吴希第4个月提出离婚,吴强坚决不同意,许菲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孩子判归许菲抚养。吴强扬言:“既然跟了妈就不是我儿子,别想从我这里要一分钱生活费!”吴强的话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甲乙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
甲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
1790年在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离婚后,男方和女方自愿复婚,是否还要再办理婚姻登记?
一对夫妇育有一子,离婚时,儿子判给男方抚养。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规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公民甲、乙离婚,其一子丙12岁,由乙方抚养,由甲方每月付给丙生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应付给其子丙生活费的期限不正确的是( )
2010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2010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11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 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对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涉外婚姻中,婚姻当事人已就是否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达成一致,则可选择以下哪种方式离婚()
若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都想争取一岁的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哪方
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10年前,我与丈夫朱某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朱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当初朱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
2015年1月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愤怒,以没钱为由拒付抚养费。2019年因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赠给自己的妹妹,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否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
2013年黄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生育一儿子。儿子生下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刘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