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盘点时如果发现发错货,公司应予以相关责任人适当处罚,并同时安排人员查找收货单位尽快追回货品。
收货人丢失行李、包裹票但提不出担保人时,可以出具押金自行担保。押金数额由车站与收货人协商确定。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向收货人交付到达的行李、包裹时,应核对哪些内容?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
行李、包裹在运到期限30天以内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收货人询问行李、包裹是否到达时,承运人应及时予以查找。对逾期未到的行李、包裹应及时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找到时,应收取查询费。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开包检查。
对需要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30天。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如已经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收货人询问行李、包裹是否到达时,承运人应()予以查找。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
对需要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次日起,最迟不得超过20天。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车站应做好服务免费查询。
发站在接到行李、包裹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
铁路局集团公司自收到车站上报的“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书”后,满60日查找不到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及时指定车站变卖。()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九条()